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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全健与浙江双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全健,浙江双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77号原告:邵全健。被告:浙江双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仙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全健为与被告浙江双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全健提供证据,认为被告将涉案商品房卖给案外第三人黄宇但至今未纳税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与黄宇之间涉嫌虚假交易或偷税,可能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全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