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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忠尧与金旭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忠尧,金旭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姚忠尧。被执行人:金旭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忠尧与被执行人金旭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款67335元、案件受理费741.50元,负担执行费910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