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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茶陵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茶陵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行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城西街。法定代表人谭晓祝,局长。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胡智,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生,该局法规股股长,住茶陵县城关镇米水街八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变更上诉请求,参加调解、诉讼活动,代签代领相关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陈文发,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松连,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生,茶陵县交警大队退休干部,住茶陵县城关镇交通社区锦华小区5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吉美,女,汉族,1952年12月27日生,茶陵县人民医院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谭松连之妻。委托代理人谭松连,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茶陵县房产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谭松连、樊吉美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茶陵县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茶陵县房产管理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茶陵县房产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颖红审判员  梁小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