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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汤争平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争平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争平,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人大代表,现任浠水县××××服务中心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逮捕,12月13日被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黄浩,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610811457。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争平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争平及其辩护人黄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至2013年2月份,被告人汤争平在浠水县巴河镇计生中心任主任,期间,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累计达47825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汤争平在巴河镇计生中心出纳夏某处支取现金1万元,并出具了收条一张,交给县计生局下派到巴河镇任副镇长的曾某作为其办公经费。同年9月26日,县计生局将1万元经费拨付至计生中心。同年12月底,曾某交给汤争平1万元费用发票,汤争平在夏某处报账后领取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直至案发仍未归还。2、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汤争平到巴河镇汤铺村协调计生工作,中午在汤铺村就餐时,陪同就餐的该村书记陈某甲突发疾病,送医后不治而亡。被告人汤争平和陈某甲亲属协商,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计生中心赔款16万元给其亲属。汤争平在朋友处借了部分钱和自己私人凑足16万元,于6月22日交给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陈某乙出具了16万元的收条,后,汤的朋友急用钱,要求汤还钱,汤争平遂于7月10日在县计生局执法大队借款2万元还其朋友,并出具了借条。被告人汤争平后在计生中心报账16万元。2013年12月3日,县计生局拨款2万元给计生中心,夏某持2万元的拨款票据,在执法大队将汤争平的2万元借条取回,直至案发仍未归还。3、被告人汤争平因工作调动,于2013年3月11日、3月20日、3月29日与夏某结算其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汤争平交出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收款收据5张,计金额67800元,同时交出费用发票15张,计金额15861元,差额部分计51939元。汤争平分别出具了一张41125元和一张1万元的欠条给夏某。剩下的814元是夏某欠汤争平的款抵了账。夏某之前还出具了一张3800元的欠条给汤争平。抵减后计金额为47325元的社会抚养费被汤争平挪作个人使用,直至案发仍未归还。浠水县巴河计生中心于2012年和2013年在县鑫源宾馆已消费了2万元,被告人汤争平将费用发票已给现任主任周某了,要求取出自己在巴河计生中心会计夏某处的欠据,因周某生病住院治疗,故未办理,到案发时,发票没有报销。被告人汤争平还为单位垫付了墙改费用5000元和微机员的补助款4500元。被告人汤争平挪借单位公款合计77325元。被告人汤争平在任浠水县巴河镇计生中心主任期间,为单位垫付墙改费用5000元、微机员的补助款4500元和县鑫源宾馆的费用2万元,共计29500元应予剔除,实际挪用单位公款47825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汤争平向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退赃564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浠水县计生局证明材料、公益性服务合同书、湖北省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个人证明材料、欠条、借条、证明材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条、补偿协议书、收款收据、领款凭证、发票等书证;证人夏某、曾某、周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汤争平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八张。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争平在任巴河计生中心主任期间,垫付外欠款应予剔除,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应变更为47825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清全部脏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汤争平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争平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旺喜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