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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恩发与邢正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发,邢正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王恩发。被告邢正举。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负责人吴绍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发诉被告邢正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恩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恩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恩发负担。审 判 员 李晓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