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田仲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田仲良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号。负责人:吴小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仲良。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田仲良各项损失15000元(该款打入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工商银行黄骅支行的帐户:04×××23);二、其他互不追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田仲良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