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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夫娟与陈某、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夫娟,陈家健,宋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赵夫娟。被告:陈家健,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叶宇静。被告:宋鑫,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裴幼飞(曾用名裴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夫娟与被告陈家健、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夫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夫娟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夫娟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晔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