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燕华与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华,宋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615-1号原告李燕华。委托代理人陈媛媛,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亚龙,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华与被告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