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赦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夏素平与董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素平,董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赦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夏素平,女,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董林,男,6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素平诉被告董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素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素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