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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萧邦音乐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某音乐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潮阳区,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XX。法定代表人王某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音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789636XX法定代表人胡某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明琴、张爱国,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如榜,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明琴、张爱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擦肩而过》、《开门大吉(一)》、《开门大吉(二)》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该三套专辑共3张光碟,收录了《包容》等21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上述《包容》等21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10张光碟,收录了《一生的爱》等8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上述《波间带》等8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二套专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吻我的样子》等9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对上述《吻我的样子》等9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播放权、放映权等。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签署《某某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800元(每首侵权歌曲1600元,共38首);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起诉书所附《歌单目录》显示原告诉请保护的MTV共38首,包括《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冰冰》、《雏菊》、《灵灵》、《一样爱着你》、《好好爱^0^》、《新少女祈祷》、《吻我的样子》、《我们说好的》、《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DreamParty》、《DearJane》、《你叫什么名字》、《我走以后》、《某某》、《包容》、《爱情码头》、《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幸福恋人》、《怎么会狠心伤害我》、《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等》、《缺点》、《无情的温柔》、《变了散了算了》、《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过期的情书》、《有情人终成眷属》、《曾经爱过你》、《你是我的唯一》、《真的用心良苦》、《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一个人哭》。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保护的客体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诉请保护的权利为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涉案38首歌曲的著作权的授权管理,并不是适格的原告。原告提交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606号、9693号及3262号公证书仅是对原告分别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不是对该三家公司与原告签署《某某著作权授权合同》过程的公证。因此,该公证书并不能证明《某某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真实性即原告取得了该三家公司的授权。因此,被告申请对《某某著作权授权合同》上面的“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进行鉴定,以确定原告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二、原告所诉38首歌曲是被告购买的点歌系统自带的,作为测试歌曲使用,在点歌系统测试完毕后,已经删除了这些测试歌曲,因此被告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依法无需进行赔偿。2014年3月6日,原告及公证人员去被告处调查取证时,被告当时正在试营业,测试深圳市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点歌系统效果如何,点歌系统自带了一些歌曲,其中包含原告所诉的38首歌曲,该38首歌曲作为测试使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经过测试,深圳市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点歌系统符合被告的要求,双方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视频点播设备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告便依据该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在系统测试完毕后将测试歌曲全部删掉,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依法无需进行赔偿。三、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试营业期间使用了原告所诉的38首歌曲,但是被告使用歌曲时间短且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请依法予以减少。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成立后还处于筹建阶段,并未正式营业,2014年3月14日举行开幕式才正式开业,2014年3月6日还在试营业阶段,测试点歌系统以及其他设备,点歌系统测试完毕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歌曲,可见被告侵权时间短。综上可以看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非常小,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减少。四、原告诉求的38首歌曲、38个案件是一次性完成的取证行为,原告对该38首歌曲每首要求1600元的经济损失费及合理费用明显是重复计算,而且该笔费用极有可能是原告同时取证多家经营场所的费用,因此,该笔费用的具体金额请求法院酌情判定。综上所述,原告是否是适格的原告有待鉴定,且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专辑共有17张光碟,收录了343首MTV,其中DVD5收录了《吻我的样子》、《你叫什么名字》,DVD6收录了《DreamParty》、《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某某》,该专辑的包装上注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RCCN-A01-11-374-00/V-J6”等信息。该专辑内注明上述八首MTV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DVD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共有10张光碟,收录了177首MTV,其中DVD1收录了《DearJane》,DVD5收录了《好好爱^0^》、《新少女祈祷》、《一样爱着你》,DVD10收录了《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该专辑的包装上注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信息。该专辑内注明上述九首MTV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DearJane》)和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好好爱^0^》、《新少女祈祷》、《一样爱着你》和DVD10),且每首MTV均标注了“ISRCCN-A01-13-00678”至“ISRCCN-A01-13-00746”之间的标码。《擦肩而过》专辑有1张光碟,收录了23首MTV,包括《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该专辑的包装上注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独有”、“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开门大吉》(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拉OK1)和《开门大吉》(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拉OK2)专辑均有1张光碟,分别收录了22首MTV,其中《开门大吉》(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拉OK1)包括《包容》,《开门大吉》(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拉OK2)包括《爱情码头》和《你是我的唯一》。两份专辑的包装上均注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独有”、“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前述三十八首MTV主要是简单故事情节或电脑制作加演唱者画面、或演唱者演唱场景、或演唱者与群众演员对歌词歌曲表演的再现、或演唱者照片呈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分别与原告签订《某某著作权授权合同》,内容包括上述权利人均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该权利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该权利人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该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其中,合同所述的“音像节目”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复制权”包括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权利人特别授权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复制发行权和其他形式的复制权。2013年6月6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证明其于2008年9月5日与原告签订的《某某著作权授权合同》,其对合同续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合同依然有效。2014年7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证明其于2008年7月28日与原告签订的《某某著作权授权合同》,其同意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7月28日。(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8724号公证书载明如下事实:2014年3月6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与原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向西路某某,店面标示为“某某音乐会所”的场所,原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三层名称为“B806”的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随同原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一起进入该房间。期间,公证人员首先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的储存空间无任何内容。随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吻我的样子》、《你叫什么名字》、《DreamParty》、《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某某》、《DearJane》、《好好爱^0^》、《新少女祈祷》、《一样爱着你》、《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包容》、《爱情码头》和《你是我的唯一》等在内的一百首歌曲。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摄像机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取得了票面印章为金额共计人民币365元的“某某音乐会所”的收据一张,以及消费帐单和名片各一张。消费帐单和名片上均有“某某音乐会所”字样。经比对,上述现场摄录的《吻我的样子》、《你叫什么名字》、《DreamParty》、《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某某》、《DearJane》、《好好爱^0^》、《新少女祈祷》、《一样爱着你》、《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包容》和《爱情码头》三十五首MTV,其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音色音质、演唱内容、背景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MTV一致。但《我们说好的》、《你是我的唯一》和《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这三首MTV虽然词曲、音乐旋律、音色音质、演唱内容与原告主张的同名MTV一致,但演绎者或背景画面存在差异。又查,原告曾就(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8724号公证书所记载被控侵权行为起诉过本案被告,但曾诉请保护的60首MTV与本案所涉三十八首MTV不同。另查,根据被告与深圳市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的《视频点播设备购销合同》,被告向该公司购买“KTV娱乐点播设备”,并约定若该公司所售的设备及软件中带有测试歌曲音像制品,被告应自行就采购系统设备测试后予以全部删除;被告未予删除且未经测试歌曲音像制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该测试歌曲构成侵犯歌曲音像制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概与该公司无关,被告应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等等。庭审中,被告认为虽然该合同的签订日期晚于其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日期,但其只安装了一套歌曲点播设备,因此,原告诉请保护的歌曲均是该设备自带的,且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日期在其正式开业之前的试营业期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合法出版物光碟、授权公证书、侵权公证书及封存物、委托代理合同、视频点播设备销售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诉请保护的三十八首MTV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因此,音乐电视MTV作为有伴音的画面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既可能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可能是录像制品。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是存在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在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录像制品不具有这种独创性。据此,要区分MTV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必须以是否具有前述“独创性”为原则。一般情况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独创性高,具有电影制作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投资额较大等。而录像制品没有导演和制作者的个性化创作;拍摄者一般采用镜头拉伸、片段剪辑、机位改变、片头片尾美工设计、将场景从室内改变到室外等摄制方式;没有或仅有简单的故事情节,主要是对演唱者演唱以及群众演员配合表演的再现;拍摄目的主要用于卡拉OK演唱而非在影院和电视台放映,歌词歌曲在其中起主导作用,词曲作者的贡献占主要部分;投资额较小等。涉案的三十八首MTV要么是简单故事情节或电脑制作加演唱者画面,要么是演唱者演唱场景,要么是演唱者与群众演员对歌词歌曲表演的再现,要么是演唱者照片呈现,没有导演和制作者的个性化创作,没有或仅有简单的故事情节,主要是对演唱者演唱以及群众演员配合表演的再现,拍摄的目的主要用于卡拉OK演唱而非在影院和电视台放映,歌词歌曲在其中起主导作用,词曲作者的贡献占主要部分,尚未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应认定为录像制品。此外,涉案MTV是否在出版时标注的“ISRC”标码,以及所标注的“ISRC”标码是多少,并不影响对其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的判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所有DVD出版物均标注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结合原告提交的《某某著作权授权合同》,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MTV《吻我的样子》、《你叫什么名字》、《DreamParty》、《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某某》和《DearJane》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好好爱^0^》、《新少女祈祷》、《一样爱着你》、《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和《一生的爱》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包容》、《爱情码头》和《你是我的唯一》的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上述权利人分别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其对涉案三十八首MTV享有的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放映、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及维权等权利授予原告行使,原告据此在授权的地域及期限内对涉案MTV享有的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享有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行使上述录像制品的复制权以及提起诉讼等专属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等权利。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公证取证的“某某音乐会所”场所出具的收款收据和消费帐单均有“某某音乐会所”字样,取证地址也系被告的注册经营地址,据此,本院认定“某某音乐会所”场所即系被告开办的经营场所。虽然被告辩称公证取证日期早于其正式开业日期,且所有涉案被控录像制品均为其测试所用,但被告在公证取证日期已经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收费,因此,被告实际上已经开始经营活动。至于被告认为被控侵权的录像制品均由深圳市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由于被告提供的《视频点播设备购销合同》晚于公证取证日期,又没有提交“测试歌曲”包括哪些具体MTV的证据予以印证,因此,本院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另,即使被控侵权的录像制品事实上均由深圳市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自行在系统设备测试后将测试歌曲音像制品予以全部删除,而被告没有删除却用以经营牟利,因此,被告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公证书中所附光碟刻录的被控侵权的38首MTV中,《我们说好的》、《你是我的唯一》和《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这三首MTV虽然词曲、音乐旋律、音色音质、演唱内容与原告主张的同名MTV一致,但存在演绎者或背景画面的差异,可以判断并非相同的录像制品,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侵害其音像制品《我们说好的》、《你是我的唯一》和《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的著作权的诉请,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除前述三首MTV之外,另外35首MTV与原告诉请保护的同名MTV构成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复制与原告诉请保护的录像制品构成相同的三十五首MTV并通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播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三十五首录像制品享有的复制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即使上述三十五首录像制品为卡拉OK设备所附送、卡拉OK设备有合法来源,被告也不因此取得上述三十五首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之利润,也未证明在本案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曾起诉过被告侵权的事实、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深圳市某某音乐会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某某音乐会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涉案《吻我的样子》、《你叫什么名字》、《DreamParty》、《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某某》、《DearJane》、《好好爱^0^》、《新少女祈祷》、《一样爱着你》、《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包容》和《爱情码头》这三十五首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的行为,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三十五首录像制品;二、被告深圳市某某音乐会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音乐会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