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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区恒辉陶瓷经营部与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港区恒辉陶瓷经营部,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日照东港区恒辉陶瓷经营部。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江豪建材家居陶瓷卫浴市场B4-10。经营者:梁美红。被告: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安路西、香港路北(中小企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赵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东港区恒辉陶瓷经营部诉被告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东港区恒辉陶瓷经营部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东港区恒辉陶瓷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东港区恒辉陶瓷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日照东港区恒辉陶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庄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