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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与余鲜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余鲜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住所地:晋城市泽州路1643号。负责人:商亚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丽霞,女,汉族,该支行营业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鹏升,男,汉族,该支行职工。被告余鲜霞,女,1984年7月9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诉被告余鲜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以被告余鲜霞已自动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玙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