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平香与何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香,何华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杨平香,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杨飞,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华海,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杨平香诉被告何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