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平香与何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香,何华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杨平香,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杨飞,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华海,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杨平香诉被告何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