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小虎与张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虎,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段小虎,男。被执行人张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小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返还原物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伟返还了申请执行人段小虎陕EY6**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先后履行了案件款7170元和15065元,承担执行费230元,案件标的款物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段小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返还原物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