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少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5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2009年9月1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监护人:何某甲(系原告父亲),男,汉族,1958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40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