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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栓柱与刘俊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栓柱,刘俊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李栓柱,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于杨、XX飞,系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枝,女,1951年8月3日生,汉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杰,系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栓柱诉被告刘俊枝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栓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不愿进行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全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文举审 判 员  方光璞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