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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许家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许家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郭佑菊。委托代理人凌忠波,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特别授权。被告许家志,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家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家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