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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兴与刘金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刘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男,生于1979年1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刘金全,男,生于1984年11月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94号王兴与刘金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金会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车辆股份价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20740元并负担诉讼费18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