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晓锣、张纲领与张纲领、柘城为你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锣,张纲领,柘城为你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王晓锣。被告张纲领。被告柘城为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锣诉被告张纲领、柘城为你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锣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王晓锣负担。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