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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周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周方,冷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凯,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方。被执行人冷宾峰,系被执行人周方之夫。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于2014年8月8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鄂曾都证字第281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2014)鄂曾都证字第281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