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利民与刘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民,刘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22号原告黄利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民诉被告刘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利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利民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80元减半收取计28790元,由原告黄利民负担。审判长 游 勇审判员 徐先晓审判员 江龙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