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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利民与刘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民,刘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22号原告黄利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民诉被告刘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利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利民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80元减半收取计28790元,由原告黄利民负担。审判长 游 勇审判员 徐先晓审判员 江龙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