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自来与袁新辉、蔡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来,袁新辉,蔡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杨自来,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灿峰,男,汉族,农民。被告袁新辉,男,汉族,农民。被告蔡月珍,女,汉族,农民。原告杨自来与被告袁新辉、蔡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亚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毛金华、卢彦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汤雅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自来的委托代理人王灿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新辉、蔡月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自来诉称,2012年6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拖欠不还。故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袁新辉、蔡月珍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被告袁新辉以经营沙场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支付被告现金200000元。被告袁新辉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自来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用于沙场专用资金周转用。借期为8月,按银行利息3倍计算,每月10号清息。如逾期未还本息是为违约,违约金按3%计算,并以仙湖2个门面4层房作抵押。如超过10天未清息,袁新辉自愿将柏加仙湖安置区2巷4层住房以贰拾万元出让给杨自来。出让后,无条件协助杨自来办理一切过户手续,一切过户费用、税费由袁新辉承担。借款人签字:袁新辉(加盖手指印)2012年6月10日”的借条一张,但未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此后,被告袁新辉支付利息至2012年8月10日。原告多次找被告袁新辉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未提交被告袁新辉、蔡月珍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1张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新辉出具的借据是确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债权凭证,被告袁新辉负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但借款利率及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袁新辉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蔡月珍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因未提供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袁新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杨自来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2013年2月10日止,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杨自来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0元,由袁新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雅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