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世兰、邹玉与张杰、钟伟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邹玉。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钟伟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1998)田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杰、钟伟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杰、钟伟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杰、钟伟华的存款218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小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秀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