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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国富与闫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富,闫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刘国富,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闫志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富诉被告闫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国富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