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信立泰材料有限公司与周必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常青,周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周常青。被执行人周必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信立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必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周必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常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周常青与被执行人周必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张 佐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