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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镇水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13-1号申请执行人镇水清,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院长。被执行人鲁应祥,咸安区应祥生态观光园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鲁应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鲁应祥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应祥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鲁应祥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审判长  周小影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