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某与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证件号码422802200412095046。被执行人向某。谭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2009)利民初字第001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7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向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位向仁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