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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诉被告骆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骆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41-1号原告谢某,男。被告骆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骆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骆某名下位于鱼梁洲开发区[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02)字第372005x**号]的土地采取财产保全。原告谢某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某内环路(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48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原告谢某所有的位于某内环路(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48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骆某名下位于鱼梁洲开发区[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02)字第37200x**号]的土地;查封原告谢某所有的位于某内环路(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48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彭云飞审 判 员  晏大欣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