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景春与唐汉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春,唐汉忠,陈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春,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孤家子宏达加油站个体业主,现住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韩道良委*组。被执行人唐汉忠,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辽河农垦孤家子镇内。被执行人陈立华,女,70岁,汉族,农民,现住辽河农垦孤家子镇内(系唐汉忠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景春与被执行人唐汉忠、陈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梨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