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玲与高彪、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玲,高彪,马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玲,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彪。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国强。再审申请人李玲因与被申请人高彪、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南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玲申请再审称,其与马国强系朋友关系,虽通过马国强与高彪见过面,但从未单独或替马国强担保向高彪借款,亦未曾授权马国强作为原审诉讼代理人。马国强与高彪共同伪造借条,通过马国强向法院提交伪造有李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来欺骗法院作出(2010)南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调解书,李玲于2015年3月从外地回津才知晓原审诉讼一事。原审未依法通知李玲到庭应诉,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亦违反李玲本人的真实意愿。综上,李玲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再审。高彪提交意见称,涉案借条系李玲本人在高彪面前亲自签署,李玲曾将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XXXX房屋的产权证交予高彪作为涉案借款担保。李玲完全知悉原审诉讼并授权委托马国强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经法院审查其委托手续合法有效。因此,李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能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李玲本人虽未到庭,但马国强向法庭提交有李玲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代其出庭应诉并最终与高彪达成调解协议。现李玲并无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李玲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金刚代理审判员 叶金馥人民陪审员 徐宝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