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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前解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庆岭与刘新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岭,刘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前解字第14号申请人:刘庆岭。被申请人:刘新军。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南民前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新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重型半���牵引车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采取扣押方式。现被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扣押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新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审 判 长 国     景     芳助理审判员 朱     丽     平助理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