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前解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庆岭与刘新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岭,刘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前解字第14号申请人:刘庆岭。被申请人:刘新军。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南民前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新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重型半���牵引车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采取扣押方式。现被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扣押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新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审 判 长 国 景 芳助理审判员 朱 丽 平助理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