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外事旅游局与牧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右旗外事旅游局,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外事旅游局,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高桂英,局长。被执行人牧仁,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外事旅游局申请执行牧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牧仁没有财产,找不到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