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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5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曾德伦与温志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伦,温志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5759号原告曾德伦,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先乐,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志元,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曾德伦诉温志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德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德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曾德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伦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504元,减半交纳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曾德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谭小东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