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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关宏伟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812号罪犯关宏伟,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了(2012)翔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亲属代缴的退赔款人民币1800元发还被��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泉监假(2015)14号假释建议书,建议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关宏伟在服刑期间表现虽较稳定,罚金已缴纳,但其剩余刑期较长,暂不适宜假释,对其悔改表现需要予以继续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宏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大银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