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17号原告:江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红海湾区。被告:曾某某,女,1974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初相识、恋爱,后民俗结婚,2003年到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遮浪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1997年生育长子江某甲,2002年生育次子江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两个孩子一直以来跟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应,且原告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富力桃园D7栋1904号套房及凯迪拉克小汽车一部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财产分析款人民币300000元。综上,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富力桃园D7栋1904号套房及凯迪拉克小汽车一部(车牌为粤BJ43**)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财产分析款人民币300000元;3、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1年间被告到原告家中做保姆相识,继而相恋,1993年初同居生活,2003年到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遮浪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1997年生育长子江某甲,2002年生育次子江某乙。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无法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案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并在同居生活了十年后自愿办理登记结婚的,该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包容,改正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某要求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辅斌人民陪审员 褚 铭人民陪审员 余德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宝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