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隋云鹏与被执行人计大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云鹏,计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隋云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计大龙,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隋云鹏与被执行人计大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隋云鹏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计大龙履行给付2.4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