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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志海与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海,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海,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春雷,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王志海与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春雷应给付王志海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经法院李春雷将执行款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