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志海与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海,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海,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春雷,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王志海与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春雷应给付王志海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经法院李春雷将执行款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