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李洪江,王莉,刘昌清,明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817号申请执行人:陈彬,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洪江,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王莉,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昌清,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明文辉,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陈彬与被执行人李洪江、王莉、刘昌清、明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江、王莉、刘昌清、明文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