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巴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巴民初字第52号原告蔡某某,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夫妻感情尚存愿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铁 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