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XX祥与杨子宝、潘春俊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杨子宝,潘春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00-1号原告:XX祥,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子宝,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潘春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与被告杨子宝、潘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子宝所有的上海市XXXXX路××弄××号××室房产(沪房地静字(2001)第××××号),并以张顺芹所有的滁州市××园×幢××室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任正萍所有的滁州市XX大道××号×幢X单元××室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任正文所有的滁州市XXX路××号(××家园)××幢××室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周涛所有的滁州市××××#××室(滁房权证2001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子宝所有的上海市XXXXX路XX弄X号XXX室房产(沪房地静字(2001)第××××号)价值210万元的部分;二、查封张顺芹所有的滁州市XX园X幢XXX室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三、查封任正萍所有的滁州市XX大道××号×幢X单元××室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四、查封任正文所有的滁州市XXX路××号(××家园)××幢××室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五、查封周涛所有的滁州市××××#××室(滁房权证2001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