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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英与被告高某付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英,高某付,高某密,高某田,高某忠,高某花,高某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朱某英,女,1937年7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尚庄*组,村民,住该村19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37********。委托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付,男,成年,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尚庄*组,村民,住该村。被告高某密,男,成年,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尚庄*组,村民,住该村。被告高某田,男,成年,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尚庄*组,村民,住该村。被告高某忠,男,成年,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尚庄*组,村民,住该村。被告高某花,女,成年,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尚庄*组,村民,住该村。被告高某侠,女,成年,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尚庄*组,村民,住该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英与被告高某付、高某密、高某田、高某忠、高某花、高某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英于2015年5月13日突发疾病死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原告朱某英业已死亡,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英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