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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玉宏与朱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宏,朱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周玉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宏与被告朱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宏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