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玉宏与朱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宏,朱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周玉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宏与被告朱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宏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