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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苏某某,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巫某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李世祥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