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景凤诉孙景丽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孙某甲,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某乙,户籍所在地长春市。被告孙某丙,现下落不明。被告孙某丁,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某戊,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