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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景凤诉孙景丽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孙某甲,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某乙,户籍所在地长春市。被告孙某丙,现下落不明。被告孙某丁,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某戊,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