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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甘来与吴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甘来,吴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夏甘来。被告吴春林。原告夏甘来诉被告吴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甘来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