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黄秋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秋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3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卧龙山水绿都B区。法定代表人:裘子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琼,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鸳。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黄秋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相泽波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倪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杨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