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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吴某、涂某与涂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涂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舒辉明,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涂某。委托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涂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341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峰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兴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