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XX彬与被执行人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陈娉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杜XX。被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X身份证号码:XXXX。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陈XX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陈XX名下价值人民币526400.2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赵 丹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国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