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土发与中山市新动力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朱俊锡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土发,中山市新动力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朱俊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朱土发,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新动力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朱俊锡。被告:朱俊锡,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中山市。原告朱土发诉被告中山市新动力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公司)、朱俊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胜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土发,被告新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被告朱俊锡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土发诉称:新动力公司向多人许诺,其有关系可以在省外为其代办报考C1驾驶证、驾驶员培训等业务,且考试容易、拿证快、百分百一次性通过考试。朱土发相信了新动力公司的许诺,向新动力公司缴纳了13000元的高额办证费用,并等待通知培训及考试事宜。但新动力公司收款后却找借口多次延迟安排考试,最后直接消失,朱土发方知被骗,后多次联系新动力公司、朱俊锡退款,新动力公司、朱俊锡均未作任何回复。新动力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朱俊锡依法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此,朱土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新动力公司、朱俊锡连带返还朱土发办证费13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新动力公司、朱俊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朱土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收据;2.工商登记资料。被告新动力公司、朱俊锡辩称:新动力公司、朱俊锡不同意退款,因为款项是新动力公司的的前法定代表人吕炎所收,应当由吕炎承担退款责任,而不是新动力公司、朱俊锡。被告新动力公司、朱俊锡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新动力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新动力公司成立时的投资者为吕炎,后于2015年2月2日变更为朱俊锡。2014年6月5日,新动力公司收取朱土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13000元,并出具相应的收据,新动力公司在该收据上盖章确认,另外在经手人一栏还有“吕”的签字。其后,新动力公司一直未安排朱土发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为此,朱土发诉至本院,遂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新动力公司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而收取朱土发的培训费,已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款应予以退还。故朱土发要求新动力公司返还13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新动力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朱俊锡应以其个人财产对新动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新动力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朱俊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朱土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13000元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元(原告朱土发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新动力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朱俊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桂清第页共页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