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柏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何柏灿,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XXX号。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16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727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由他案首先查封,且一时未能变现。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1647号裁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